服務使用條款
生效日期2026-05-01
本條款的正本為韓文版本,以英文、中文(簡體/繁體)及日文提供之版本僅供參考。如正本與譯本內容有所差異,以韓文正本為準。
第1條(目的)
本條款旨在規定株式會社 The Manager(以下簡稱「公司」)所營運之「愛寶樂園針對外國 FIT 客戶之直銷網站營運」服務(以下簡稱「服務」)的使用條件及程序,以及公司與使用者之間的權利、義務與責任事項。
第2條(定義)
本條款所使用之用語定義如下。
- 1.「公司」係指提供「愛寶樂園針對外國 FIT 客戶之直銷網站」營運服務之株式會社 The Manager。
- 2.「服務」係指公司所提供之愛寶樂園及加勒比海灣入場券、Q-Pass 等電子門票的線上銷售及發行系統,以及預約記錄查詢功能在內的所有服務。
- 3.「使用者」係指同意本條款並使用服務之個人。
- 4.「非會員」係指未進行會員註冊,而透過電子郵件驗證使用服務之使用者。
- 5.「電子門票」係指公司所發行之電子入場券,以 QR 碼形式之憑證呈現。
- 6.「QR 憑證」係指於參觀日入場時進行掃描之 QR 碼電子證明文件。
- 7.「造訪日期」係指使用者預定前往愛寶樂園參觀之日期。
- 8.「預約號碼」係指公司所發給之唯一預約識別號碼。
- 9.「PG」係指信用卡、Alipay、Samsung Pay 等負責中介付款之支付閘道服務。
- 10.「優惠券」係指公司提供之折扣代碼,可於付款時套用折扣金額之手段。
第3條(條款之效力及修訂)
- 1.本條款自公告於服務之日起生效,變更後之條款至少於 7 日前透過服務內公告事項通知。
- 2.對使用者不利之條款變更,至少於 30 日前通知,使用者得於變更後條款生效前取消預約。
- 3.本條款之正本為韓文版本,以英文、中文(簡體/繁體)及日文提供之版本僅供參考。如正本與譯本內容有所差異,以韓文正本為準。
第4條(服務內容)
- 1.公司提供愛寶樂園及加勒比海灣入場券、自由使用券之電子門票銷售及發行、Q-Pass 等附加商品之線上銷售、QR 憑證自動產生及電子郵件發送、電子郵件驗證之預約記錄查詢、憑證重新發送支援等服務。
- 2.商品之價格、選項、庫存可能在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變更,但不影響已成立之使用契約。
第5條(使用契約之成立)
- 1.使用契約於使用者選擇商品、輸入訂購資訊並完成付款後,由公司確認付款並將附有預約號碼之 QR 憑證發送至使用者所登錄之電子郵件信箱時成立。
- 2.公司得於下列各款情形拒絕訂購。
- 甲.付款資訊不完整或有誤之情形
- 乙.疑似使用者違反本條款禁止行為之情形
- 丙.商品庫存不足之情形
- 丁.其他依公司合理判斷認有必要之情形
第6條(使用費用及付款)
- 1.服務費用以韓國韓圓(KRW)為基本貨幣顯示。
- 2.付款方式包含信用卡、金融卡(Visa、Mastercard、JCB、銀聯等)、Alipay、Samsung Pay 等,公司得增加或變更付款方式。
- 3.手續費由公司負擔,使用者無需負擔標示價格以外之額外費用。惟海外付款之匯兌損失由使用者自行承擔。
第7條(取消及退款)
使用者除巴士套餐、Q-Pass 等部分商品外,得依使用券是否使用之基準,按下列方式申請取消及退款。
| 取消時點 | 退款比例 | 備註 |
|---|---|---|
| 使用券未使用 | 100% | 全額退款 |
| 使用券已使用 | 0% | 不予退款 |
惟巴士套餐、Q-Pass 等部分商品之退款,可能依各商品頁面所列之取消及退款基準而遭拒絕。
下列情形視為公司之過失,予以全額退款。
- 1.因服務系統障礙所造成之錯誤
- 2.因付款錯誤所造成之重複付款
- 3.因天災不可抗力導致服務無法營運
- 4.其他因公司過失所造成之損害
退款處理於申請退款後,以營業日計 3 日內退還至原付款方式。適用優惠券之商品,退款金額以扣除優惠券折扣額後之實際付款金額為基準計算。
第8條(禁止行為)
使用者不得從事下列各款行為。
- 1.將電子門票或 QR 憑證販售、轉讓、出借予第三方之行為(黃牛票交易)
- 2.利用自動化工具、機器人、巨集等過度使用服務或對伺服器造成負擔之行為
- 3.偽造、變造、複製 QR 憑證或預約號碼之行為
- 4.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姓名、電子郵件、付款資訊進行訂購之行為
- 5.於參觀者資訊中填寫虛假資訊之行為
- 6.未經授權複製、散布、販售公司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7.其他違反相關法令或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
公司發現使用者之禁止行為時,得在未事先通知之情況下取消預約且不予退款,並得採取法律行動。
第9條(使用者之義務)
- 1.使用者於預約時,應正確填寫姓名、電子郵件地址等必要資訊,並應自行承擔因提供虛假資訊所產生之一切責任。
- 2.使用者應妥善管理用於接收預約確認及電子門票之電子郵件帳號,並維持正常收件設定。因電子郵件錯誤導致未收到票券或無法入場,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 3.使用者應遵守相關法令及愛寶樂園之使用規定。
第10條(公司之義務)
- 1.公司盡力確保使用者能穩定地完成預約及收取電子門票,符合第11條中斷事由者除外。
- 2.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保護使用者之個人資料,詳細事項依另行訂定之隱私權政策辦理。
- 3.公司努力於營業日 24 小時內回覆使用者之正當諮詢。
第11條(服務提供中斷及變更)
- 1.公司因定期或緊急系統維護、天災不可抗力、通訊中斷、法令修訂、資安威脅等事由,得暫時中斷服務提供。
- 2.公司於需要中斷服務時,至少於 7 日前透過網站公告或電子郵件通知;緊急情況下得立即中斷並於事後補行通知。
- 3.電子門票發行後,若因服務中斷或變更導致無法入場,公司提供退款或變更造訪日期等處理方式。
第12條(智慧財產權)
- 1.網站之版面配置、設計、圖像、文字、標誌、商標等所有內容,受公司或著作權所有人之智慧財產權保護。
- 2.愛寶樂園之品牌、角色、照片、影像等受愛寶樂園著作權保護,公司取得愛寶樂園授權後將其使用於服務。
- 3.使用者所撰寫之諮詢留言、評價、意見等,公司得免費使用於服務改善、行銷及宣傳目的,含個人資料之情形除外。
第13條(免責條款)
- 1.公司對因天災、戰爭、恐怖攻擊、傳染病等不可控制之事由所導致之服務障礙不承擔責任。
- 2.公司對因電子郵件地址拼寫錯誤導致未收到票券、使用者裝置、網路或資安軟體問題、使用者違反法令或條款等使用者歸責事由所造成之損害不承擔責任。
- 3.公司對支付閘道業者(PG業者)、電信業者、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銀行等第三方服務之障礙、延遲、錯誤所造成之損害不承擔責任。惟公司之選擇及管理過失顯而易見者除外。
- 4.因違反愛寶樂園自身使用規定所致之拒絕入場或驅離措施,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14條(損害賠償)
- 1.公司負有賠償責任時,賠償金額不超過使用者實際付款之金額。
- 2.因使用者之不法行為、違反條款或提供虛假資訊等致公司受有損害時,使用者應予賠償。
- 3.損害賠償請求應自損害發生日起 3 年內以書面提出。
第15條(爭議解決、準據法及管轄)
- 1.本條款及服務使用相關之一切爭議,依大韓民國法律解釋及處理。
- 2.發生爭議時,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或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3.非居住於大韓民國之使用者,得向其住所地所在之法院提起訴訟。
- 4.發生爭議時,公司與使用者努力透過相互協議友好解決。
第16條(個人資料保護)
使用者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保存、銷毀等詳細事項,依隱私權政策辦理。
附則
本條款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修訂紀錄
| 版本 | 生效日期 | 變更摘要 |
|---|---|---|
| 1.0 | 2026-05-01 | 首次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