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使用条款
生效日期2026-05-01
本条款的正本为韩语版本,英语、中文(简体/繁体)、日语版本仅供参考。如正本与译本内容存在差异,以韩语正本为准。
第1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由株式会社The Manager(以下简称“公司”)运营的“爱宝乐园外国FIT客户直销网站运营”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的使用条件及程序,以及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事项。
第2条(定义)
本条款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 1.“公司”是指提供“爱宝乐园外国FIT客户直销网站”运营服务的株式会社The Manager。
- 2.“服务”是指公司提供的爱宝乐园及加勒比湾门票、Q-Pass等电子门票(e-Ticket)的在线销售及发行系统,以及预订记录查询功能在内的所有服务。
- 3.“用户”是指同意本条款并使用服务的个人。
- 4.“非会员”是指无需注册会员,通过电子邮件认证使用服务的用户。
- 5.“电子门票(e-Ticket)”是指公司发行的电子入场券,以QR码形式呈现的凭证。
- 6.“QR凭证”是指在访问日入场时进行扫描的基于QR码的电子证明文件。
- 7.“访问日”是指用户预定前往爱宝乐园参观的日期。
- 8.“预订编号”是指公司发放的唯一预订识别编号。
- 9.“PG”是指信用卡、支付宝、Samsung Pay等支付中介的支付网关服务。
- 10.“优惠券”是指公司提供的折扣码,可在结算时享受折扣优惠的手段。
第3条(条款的效力及修订)
- 1.本条款自在服务上公示之日起生效,修订后的条款将至少提前7日通过服务内公告予以告知。
- 2.对用户不利的条款变更,至少提前30日告知,用户可在变更条款生效前取消预订。
- 3.本条款的正本为韩语版本,英语、中文(简体/繁体)、日语版本仅供参考。如正本与译本内容存在差异,以韩语正本为准。
第4条(服务内容)
- 1.公司提供爱宝乐园及加勒比湾门票、自由通票电子门票的销售与发行、Q-Pass等附加产品的在线销售、QR凭证自动生成及电子邮件发送、基于电子邮件认证的预订记录查询、凭证重新发送支持等服务。
- 2.产品的价格、选项、库存可能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发生变更,但不影响已签订的服务合同。
第5条(服务合同的成立)
- 1.服务合同在用户选择产品并输入订单信息完成付款后,公司确认付款并将附有预订编号的QR凭证发送至用户注册电子邮件时成立。
- 2.公司可在以下各项情形下拒绝接受订单。
- 甲.付款信息不完整或存在错误的情形
- 乙.涉嫌用户违反本条款禁止行为的情形
- 丙.产品库存不足的情形
- 丁.其他依公司合理判断认为必要的情形
第6条(服务费用及支付)
- 1.服务费用以韩国韩元(KRW)为基本货币显示。
- 2.支付方式包括信用卡、借记卡(Visa、Mastercard、JCB、银联等)、支付宝、Samsung Pay等,公司可增加或变更支付方式。
- 3.支付手续费由公司承担,用户无需支付显示价格以外的附加费用。但海外支付产生的汇差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7条(取消及退款)
用户除巴士套餐、Q-Pass等部分商品外,可根据以下使用与否标准申请取消及退款。
| 取消时机 | 退款比例 | 备注 |
|---|---|---|
| 未使用门票 | 100% | 全额退款 |
| 已使用门票 | 0% | 不予退款 |
但巴士套餐、Q-Pass等部分商品的退款可能依照各商品页面内的取消及退款标准而被拒绝。
以下情形视为公司责任,予以全额退款。
- 1.因服务系统故障导致的错误
- 2.因支付错误导致的重复付款
- 3.因不可抗力导致服务无法运营
- 4.其他因公司过失造成的损害
退款处理将在退款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至原支付方式,使用优惠券的产品,退款金额以实际支付金额(扣除优惠券折扣额)为基准计算。
第8条(禁止行为)
用户不得从事以下各项行为。
- 1.将电子门票(e-Ticket)或QR凭证向第三方出售、转让、出租的行为(黄牛票交易)
- 2.利用自动化工具、机器人、宏等过度使用服务或对服务器造成负载的行为
- 3.伪造、篡改、复制QR凭证或预订编号的行为
- 4.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电子邮件、支付信息进行订购的行为
- 5.在访客信息中填写虚假信息的行为
- 6.擅自复制、传播、销售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
- 7.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有损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行为
公司发现用户违反禁止行为时,可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取消预订并不予退款,同时可采取法律措施。
第9条(用户义务)
- 1.用户在预订时应准确填写姓名、电子邮件地址等必填信息,因提供虚假信息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 2.用户应妥善管理用于接收预订确认及电子门票的电子邮件账户,并保持正常的接收设置;因电子邮件错误导致的票务未收到或无法入场,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 3.用户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爱宝乐园的使用规定。
第10条(公司义务)
- 1.公司将尽力确保用户能够稳定地完成预订及接收电子门票,但符合第11条规定中断事由的情形除外。
- 2.公司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具体事项依照单独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执行。
- 3.公司将努力在工作日24小时内回复用户的正当咨询。
第11条(服务提供中断及变更)
- 1.公司因定期或紧急系统检修、不可抗力、通信中断、法律法规修订、安全威胁等原因,可暂时中断服务提供。
- 2.公司需中断服务时,应至少提前7日通过网站公告或电子邮件予以告知;紧急情况下可即时中断并于事后告知。
- 3.电子门票发行后,因服务中断或变更导致无法入场的,公司将提供退款或变更访问日等解决方案。
第12条(知识产权)
- 1.网站的版面布局、设计、图片、文字、标志、商标等所有内容受公司或版权持有人的知识产权保护。
- 2.爱宝乐园的品牌、形象、照片、视频等受爱宝乐园著作权保护,公司经爱宝乐园授权后在服务中使用上述内容。
- 3.用户撰写的咨询内容、评价、意见等,公司可免费用于服务改善、营销及宣传目的,但包含个人信息的情形除外。
第13条(免责条款)
- 1.公司对因不可抗力、战争、恐怖袭击、传染病等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服务故障不承担责任。
- 2.公司对因电子邮件地址输入错误导致的票务未收到、用户设备/网络/安全软件问题、用户违反法律法规或条款等用户原因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 3.公司对因支付代理商(PG)、电信公司、电子邮件服务商、银行等第三方服务的故障、延迟、错误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但公司在选择及管理方面存在明显过失的情形除外。
- 4.因违反爱宝乐园自身使用规定而被拒绝入场或被驱逐出场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14条(损害赔偿)
- 1.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赔偿金额不超过用户实际支付的金额。
- 2.因用户的违法行为、违反条款、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用户应予以赔偿。
- 3.损害赔偿请求应在损害发生之日起3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15条(纠纷解决、准据法及管辖)
- 1.与本条款及服务使用相关的一切纠纷,依照大韩民国法律进行解释和处理。
- 2.发生纠纷时,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或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 3.非大韩民国居民的用户可向其住所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 4.发生纠纷时,公司与用户将努力通过相互协商友好解决。
第16条(个人信息保护)
有关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管、销毁等详细事项,依照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执行。
附则
本条款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历史
| 版本 | 生效日期 | 变更摘要 |
|---|---|---|
| 1.0 | 2026-05-01 | 首次制定 |